問
男,我想問的是:跟典當行簽了份補充協議,在沒辦法還錢的情況下,我得把店面租金抵押給了典當行,而且要求不能把租金隨意打給別人,房產不能隨意買賣,但是在沒有事先通知典當行的情況下(又欠另一個人錢),然后把店面過戶給了這個人,現在典當行發律師行給租戶要求把這筆租金打給他,但是我過戶給的這個人要求租戶重新跟他簽租憑合同,這樣子,我如果跟租戶簽份之前的租憑合同協議終止,這樣典當行會不會去法院起訴我,我要付什么法律責任嗎?我如果不簽,之前合同還有效嗎?產權已經過戶,沒有通知典當行的情況下,把產權給過戶了,需要付法律責任嗎?還是民事糾紛?